最后更新日期:2014年2月
該指南譯自INTA(國際商標協會)
該指南介紹了美國商標法和實務的基本概況,該指南不能取代熟知該國商標法的當地商標代理人在充分了解個案情況后所提供的專業意見。
更多關于在其他特別領域的實務信息,請參考網上公布的INTA手冊:國際異議指南, 商標撤銷,馬德里協定暨馬德里議定書從業者指南,國家入口。
主編:Robert D. Weston, Phillips & Leigh, London, United Kingdom
主編:Christine James, Kilpatrick Townsend & Stockton LLP, Atlanta, United States
投稿人:Eric T. Fingerhut, Dykema Gossett PLLC, Washington, United States
I.概述
A.注冊所賦予的權利
●注冊并不是獲得商標權的強制手段;在先使用可確立商標權;這是關于"首次使用"的司法權。
C.注冊的優勢
●注冊商標包含如下的優勢:
?可以獲得所有權及有效性的初步證據;
?獲得國家/地區保護;
?可使用"注冊商標"或其他可展示該商標所有權的合適縮寫;
?有權向特定的法庭提出訴訟;
?可以抵御侵權;
?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會比注冊商標更困難和費錢;
?可獲得最大的侵權貨幣賠償;
?可以激勵被許可方并有機會通過許可產生特許權使用費。
商標在美國的注冊和使用可能會因為他人注冊的相同或相似商標而受到妨礙。聯邦注冊是商標使用權的初步證據。商標可在美國海關進行備案以阻止仿冒產品的進口。依據普通法和國家淡化立法,有效的聯邦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可以完全禁止商標淡化行為。在侵權訴訟中,商標注冊人有權要求全部賠償,即,(1)被告的利潤 (2)原告所受的損失及(3)訴訟費用。還有,關于第43(d)章描述的域名搶注行為,注冊人可以選擇用法院認為公正的損害賠償來代替實際損失和利潤,法定損害賠償金額為每個域名不低于1000美元且不高于100,000美元。
II.申請前
A.可注冊的商標
●以下標識如果可被圖形化復制且該標識的使用可使某一個人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他人,則可被注冊為商標。
字;
名字;
圖案;
某些三維圖形;
顏色;
標語;
聲音;
氣味(嗅覺商標);
商業外觀;
味道。
有關非傳統商標的基本資料,可參考:
主題入口:http://www.inta.org/Advocacy/Pages/NontraditionalMarks.aspx
資料簡報:
http://www.inta.org/TrademarkBasics/FactSheets/Pages/NontraditionalTrademarksFactSheet.aspx
● 注冊三維圖形商標的特殊要求是:從2000年起,美國法律就規定某些情況產品包裝會具有顯著性,然而三維圖形(也叫做產品結構)本質上不具有顯著性。在美國只有當三維圖形具有第二含義或符合聯邦商標法案第2 (f)章規定的顯著性才能獲得注冊。申請人除了需要證明三維圖形狀商標具有顯著性,還需證明該外形不具有功能。
●注冊顏色商標的特殊要求是:申請人若不能證明該顏色商標符合聯邦商標法案第2 (f)章規定的顯著性,該顏色商標將被駁回。
●注冊聲音商標的特殊要求是:當聲音是"任意的,獨特的或與眾不同的而且該聲音的使用會使聽者產生記憶,使其在之后聽到該聲音時,會聯想到某種特別的甚至不明其來源的產品或服務。"相關案例 Vertex Grp. 有限責任公司, 89 USPQ2d 1694, 1700 (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2009)。聲音商標包含一系列的音調或音符,文字可有可無; 以及伴有音樂的用語。
聲音商標申請不需要提交傳統的圖片;而必須提交關于該商標的詳細說明和一段關于聲音商標的復制音頻,以電子格式提交,有.wav, .wmv, .wma, .mp3, .mpg, 或者.avi格式。該文件大小不能超過5MB。
●注冊氣味商標的特殊要求是:需要提交該氣味商標的樣品。申請人必須提交一個含有該氣味的樣品,且氣味必須和氣味的說明相符。該樣品可以是該申請下所要求保護的真實商品或香味刮刮卡,只要是商品包裝的一部分。
氣味商標申請不需要提交傳統的附圖;而必須提交關于該商標的詳細說明。
●注冊商業外觀的特殊要求是:不像三維圖形,產品包裝和其他商業外觀本質上可具有顯著性。若商業外觀具有顯著性,在美國即可獲得注冊。如果商業外觀本質上不具有顯著性,可通過提交具有第二含義或符合聯邦商標法案第2 (f)章規定的顯著性的證據來獲得注冊。
●味覺商標的特殊要求是:味覺商標理論上是可注冊的。但是,如果味覺商標被視為商品的一個特征,則本質上它們也沒有顯著性。氣味商標申請"需要一份證明其具有顯著性的材料。"請參考案例 PohlBoskamp GmbH & co., 106 USPQ2d 1042, 1051-52 (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2009); 然而,該證明材料所需的花費極其高。
●除了常規商標注冊外,以下商標類型也是可注冊的:
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
馳名商標
服務商標
●如果零售服務的性質有被很清楚的闡述,則零售服務也是可獲得注冊的。
●以下商標是無法獲得注冊的:
違反道德標準或社會秩序的商標;
通用名稱;
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的名稱、標記、符號;
無顯著性的商標缺乏可獲得顯著性(第二含義)的表現;
主要以姓氏做為商標;
主要以地理位置名稱作為商標(但不是地理標識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識(地理信息系統)在該管轄區也是不受保護的。
B.檢索
●雖然個人的申請前檢索不是強制性的,但在以下情況中建議考慮, 因為可以省去申請人在開發、采用及注冊該商標申請所需的時間,努力以及成本:
當已存在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當發現其他有潛在沖突的商標,比如,已獲得普通法保護但尚未注冊的在先商標;以及有助于商標所有權人確定申請策略。
●國家專利商標局的網站為:http://www.uspto.gov.
●可網上檢索官方注冊信息。
C.使用
●申請人商標的申請前使用是有益的。這樣做,可確立普通法保護權以及獲得早于申請日的實際首次使用日期。
●申請前使用的好處是:
商標的使用可能可以證明商標申請具有顯著性(第二含義)且有利于克服對該商標發出的不具顯著特征的駁回
。
當商標沒有申請注冊,商標的使用可能可以帶來以下好處:未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大量且長期的使用可能可以使該商標在不正當競爭中獲得保護。
D.國際條約
●美國是以下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成員國:
巴黎公約;
商標法條約;
新加坡條約;
馬德里議定書;
尼斯協定。
III. 提交
A.要求
●若申請人不在該管轄區定居,就無需提供當地的服務地址。
●可以有共同申請人。
●需要實際使用證明或意向使用聲明
●需要以下信息以完成申請: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公司所在的國家;
商標說明;
商標樣品(顯示該商標使用于該注冊申請所要求的或與之相關聯的產品或服務上的真實產品(或者該產品圖片))(只有基于商業使用提交的商標申請需要,意向使用商標不需要);
商標詮釋(申請人對希望獲得注冊的商標的描述);
商品/服務的清單;
委托書;
首次使用日期(只有基于商業使用提交的商標申請需要,意向使用商標不需要)
意向使用聲明
●以上所有事項都是完成申請所必須的,但只要其中以下事項提交了,便可獲得提交日期;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公司所在的國家;
商標說明;
商品/服務的清單;
意向使用聲明;
●在該管轄區,商品和服務清單需要進行說明:
感興趣的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常用商業名稱清單。
●需要提交以下商標文件:必須提交一份商標圖樣。把它放在在商標申請的附圖頁。
●在該管轄區,可申請以下類型的注冊:
當地(比如州);
國家
國際
●該管轄區是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但不是馬德里協定的締約國之一,且可以作為國際申請的指定國。
●該國不是歐盟的成員國之一。因此,歐盟商標不能在該管轄區生效。
●國際申請與國內申請的可注冊標準和審查程序是一樣的。(請參考馬德里協定暨馬德里議定書相關規定)
●申請可以通過以下網址在線提交:http://www.uspto.gov.
●官方文件可以通過以下網址在線獲?。?a >http://www.uspto.gov.
●官方會對申請的在先商標進行檢索。
B.優先權
●如果申請人的祖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之一,且其在祖國的申請是在該管轄區申請的前6個月內提交,那么他可以要求其在祖國的申請日作為該管轄區的申請日。
●國際申請可以基于該管轄區的國家申請或注冊。
C.分類
●該管轄區采用尼斯分類體系。
●如果一個商標涵蓋超過一類的商品和/或服務,那么一個申請就可包含多個類的商品和/或服務。
●對于多個類別的商標申請,如果該商品/服務所屬的類別超過1類,則申請人需要繳納超類費。
D.代理
在該管轄區內商標注冊申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交:
申請人,即使該申請人不是該管轄區內的公民或居民;
商標代理人,即使該代理人不是該管轄區內的公民或居民。
IV 申請
A.公開
●申請提交信息會公開
●申請提交信息通過網站公開
●公開的申請詳細信息如下:
商標;
申請人名字;
申請人地址;
企業申請人的國別;
申請人國籍;
申請號;
申請日;
商品/服務;
優先權信息;
首次使用日期;
商標代理人;
商標使用樣品
B.審查
●申請需要做如下方面的審查:
形式,也就是否符合提交要求;
分類,也就是確保申請所要求保護的商品或服務與指定的類別一致;
清楚,也就是商標描述是否 清楚,可理解;
描述,也就是檢查該商標是否只是提供商標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務的信息。
顯著性,也就是確保該商標是否可圖形化表示,以及該個人或機構所指定的產品或服務是否能區別于其他個人或機構。
欺騙性,也就是檢查該商標是否有蒙蔽公眾的性質(比如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起源);
與在先申請的沖突,官方檢索在先提交申請或在先未注冊的商標權。
●如果當地商標局因為其他人所擁有的在先注冊申請而對在申請的商標發出初審駁回:
申請人與引用商標所有人所簽訂的有效的共存協議可以作為證據要求在申請商標獲得授權;是否接受該證據取決于商標局。
●該管轄區的放棄聲明(也就是,申請人必須放棄對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專有權)。
●申請的流程順序如下:
審查,公布,注冊
C.后續管理
●可以請求加快審查。申請人必須提交"特別案件訴愿"。特別案件訴愿是指按照37C.F.R §2.146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請求該案件不按一般審查順序,而優先進行初步審查(請參考商標審查程序手冊§§1710 中有關訴愿要求及提交程序)。審查員需要立即審查任何已被列為特別案件的申請。
●根據37 C.F.R§2.146向監管當局請求特別案申請是一種非常用的救濟措施,只有當存在非常特殊的情況才能被批準,比如有損失大量權利的可能。當申請理由也適用于其他大量的申請人時,則申請特殊案的請求將會被駁回。比如對于申請人將要進行廣告宣傳的情況,就不屬于可以使申請不按一般審查順序,優先審查的情況,因為該情況適用于其他大量的申請人。最常見的可以獲得特別案資格的理由是已實際存在的侵權行為或有侵權威脅,有未決訴訟,或者需要該注冊的商標來作為外國注冊保護的基礎。
●需要提交加快的理由。以下為可接受的理由:該新商標申請是之前一個無意中被取消的商標或已過期的商標,且該申請人是之前商標的所有權人或受讓人,那么該申請人在提出訴愿后,根據15 U.S.C. §1058,1059或 1141k規定,該新商標將會被作為特殊案處理。該新申請的商標必須與被取消或過期的商標相同,且其商品/服務必須與被取消或過期的商標相同或范圍更窄。
●沒有加速審查的費用。然后特別案件訴愿必須符合:(1)已按37 C.F.R§2.6繳納一般新申請費用;(2)提交特殊案訴愿的解釋說明;以及(3)證明該特殊行為是合理的事實聲明。按37 C.F.R§2.20規定,事實聲明需要宣誓書或聲明的支持。
●在申請中的案件可具有以下權力:
申請日確立了國內優先權的提交日;
申請日確立了意向使用商標的首次使用推定日;
申請中的案件可以作為在后申請的沖突商標被引用于審查員意見中;
申請中的案件可以作為在后申請的沖突商標被引用于第三方異議程序中;
D.異議
●申請可被異議
●以下可以作為異議的理由:
所有權,比如在先沖突注冊;
商標是描述性的,就是說,它包含了在商業中用來表明類型,質量,數量,目標或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價值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的記號或標識。
商標沒有顯著特征;
商標有誤導性,欺騙性或毀謗性;
以商號注冊的商標權
●在形式審查后,申請會公開,使他人有異議的機會。
異議期從公開之日起計算。
異議期在公開日期30天后結束。該期限可延長。
●以下人可以提出異議:
利益相關方(包括個人或企業,他們認為該異議商標的注冊會使他們蒙受損失);
在先申請所有權人;
被許可方。
異議可以在線提交。
E.使用證明
●對于僅僅基于非美國注冊提出的美國申請《蘭哈姆法§44(e)》,或國際申請進入美國的延展保護申請《蘭哈姆法§66(a)》,在注冊通知或可授權通知發出前,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明。除此之前的申請,必須提交在美國的商業使用證明才能獲得授權。根據§44(e)或§66(a)規定提交的注冊,需要提交使用證明(或可容許未使用的證明)來維持注冊有效。
Ⅴ. 商標申請的轉讓及許可
A. 轉讓
- 商標申請可以被轉讓。
- 商標申請的轉讓必須是該申請所覆蓋的整個地區。
- 商標申請的轉讓可以是申請中列出的某些商品或服務。商標申請的轉讓可以是部分商品或服務或與之相關的部分業務;它不能用于實施地域限制。
- 商譽必須包含在商標申請的轉讓中。(商標申請必須連同商譽一并轉讓。)
- 商標申請的書面轉讓協議要求包含以下信息:
- 轉讓人的姓名;
- 轉讓人的地址;
- 受讓人的姓名;
- 受讓人的地址;
- 需轉讓的商標的詳情;
- 轉讓的地區;
- 該轉讓的生效日;
- 轉讓人的簽名;
- 約因(實際的或名義上的);
- 關于擬使用申請(Intent-to-use Application)的轉讓的特殊語言,如適用。如仍未提交支持擬使用申請的使用聲明的修正(Amendment to Allege Use)或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擬使用申請只能連同該申請附屬的業務一并轉讓,倘若該業務仍在進行并存在。
- 書面的轉讓協議文件無需法律證明。
- 商標申請的轉讓無需記錄在案,但若不記錄在案,該轉讓可能會受隨后簽訂并記錄在案的轉讓影響而失效。除非在轉讓日期后三個月內或隨后的購買前將該轉讓的相關信息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記錄在案,否則出于對價約因,該轉讓應被視為無效而無需隨后的買方另行通知。(15 U.S.C. §1060(a))
B.許可
- 商標申請不可被許可,但使用商標的權利可以被許可。
Ⅵ. 商標的注冊
A.要求
- 商標注冊的授權無需費用。
- 商標注冊的授權需要以下文件:
- 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
- 樣本。
B. 權利
- 商標注冊后可享有以下權利:
- 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
- 第三方使用相似商標的侵權起訴權;
- 對于假冒商品的進口,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沒收。
- 超過以下期限后,商標將變為不能推翻的(incontestable),即,該商標注冊的有效性不可被質疑:
- 一旦主要注冊簿(Principal Register)的商標注冊超過五年,第三方可按商標法第14條第(3)項15 U.S.C. §1064 (3) 規定的內容提出撤銷該商標注冊。包括,注冊商標已成為其注冊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該商標是功能性的;該商標已被放棄;該商標被用于誤導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比如,確定的商標假冒(passing off);以及該商標注冊是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的。倘若該注冊商標被連續使用五年并仍未有不利于注冊人商標擁有權的最終決定,注冊人可按商標法第15條15 U.S.C. §1065,在注冊五年后的任意時間提交不能推翻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該聲明一經提交,且不屬于商標法第33條第(b)項 15 U.S.C. §1115 (b) 所列的例外情況的話,在訴訟中,該注冊就是保護該商標"注冊商標的有效性,注冊人對該商標的擁有權,以及注冊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專有權的決定性證據"。
- 注冊商標的地域限制是:美國的地域范圍,其領土及屬地,包括美屬薩摩亞,關島, 北馬里亞納群島,波多黎各,及美屬維爾京群島。
C.期限
- 注冊商標的初始期限是:
- 10年。
- 注冊商標的期限的起計日是:
- 商標注冊日。
D.標記要求
- 注冊商標的標記并非強制的,但建議作標記,因為:不使用這種形式的公告,除了無法證明在充分通知被告方的侵權行為后,對方仍繼續侵權,還會阻止獲得損害賠償。
- 注冊商標的標記并非強制的,但建議作標記,因為:不使用這種形式的公告,除了無法證明在充分通知被告方的侵權行為后,對方仍繼續侵權,還會阻止獲得損害賠償。
- TM(未注冊的商標);
- SM(未注冊的服務標記);
- ?(已注冊的商標或服務標記)。
- 使用?標記是法律上認可的。
Ⅶ. 注冊商標的轉讓及許可
A.轉讓
- 注冊商標可以被轉讓。
- 注冊商標的轉讓必須是該注冊所覆蓋的整個地區。商標所有人不得將轉讓證明用于實施地域限制。地域限制必須由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通過并存使用程序來決定,或根據聯邦法院作出的最終決定(15 U.S.C. §1052 (d) )
- 注冊商標的轉讓可以是注冊中列出的某些或所有商品或服務。如果轉讓人僅將部分印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商譽一并轉讓,該公司單獨的商標是可以被有效地轉讓的。
- 商譽必須包含在注冊商標的轉讓中。(注冊商標必須連同商譽一并轉讓。)
- 注冊商標的書面轉讓協議要求包含以下信息:
- 轉讓人的姓名;
- 轉讓人的地址;
- 受讓人的姓名;
- 受讓人的地址;
- 需轉讓的商標的詳情;
- 需轉讓的商品及服務;
- 該轉讓的生效日;
- 轉讓人的簽名;
- 約因(實際的或名義上的);
- 書面的轉讓協議文件無需法律證明。
- 注冊商標的轉讓無需記錄在案以使其生效。但若不記錄在案,可產生非常嚴重的后果,因此,強烈建議將轉讓記錄在案。
得到充分地承認及記錄,書面的轉讓協議是轉讓的初步證據,它能使受讓人行使該注冊商標對抗第三方。
B.許可
- 注冊商標可以被許可。請注意,技術上來說,是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可以被許可;而注冊商標本身不可以被許可。
- 注冊商標使用人的管轄備案是登記他人的商標使用權的另一種方法;然而,許可備案是非強制性的。
- 注冊商標的許可可以是該注冊商標覆蓋的部分地區。
- 注冊商標的許可可以是該注冊商標中列出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
- 注冊商標的許可可以是專有的(只有一個被許可人,商標權人亦排除在外)。
- 注冊商標的許可可以是唯一的(只有一個被許可人,以及商標權人)。
- 注冊商標的許可可以是非專有的(有多個被許可人,以及商標權人)。
- 關聯公司使用注冊商標無需許可。
- 注冊商標的許可必須是在一定期限內的(也就是說,不可以是永久的)。永久的許可就相當于轉讓。
- 注冊商標的許可要求包含以下信息:
- 許可人的姓名;
- 許可人的地址;
- 被許可人的姓名;
- 被許可人的地址;
- 需許可的商標的詳情;
- 需許可的商品及服務;
- 該許可的生效日;
- 該許可的地域;
- 質量控制規定;
- 許可人的簡單簽名(查看以下簽署要求);
- 被許可人的簡單簽名(查看以下簽署要求)。
- 書面的許可協議文件無需法律證明。
- 商標申請的轉讓無需記錄在案,但記錄在案有助于在執行中證明商標的使用。
- 注冊商標續展后,許可協議無需重新記錄。
Ⅷ. 后注冊
A.使用要求
- 可以以停止使用為由抨擊
- 為避免被以停止使用為由抨擊,必須在以下期限內使用商標:商標注冊日起三年。三年或以上停止使用可構成放棄商標的初步證據,將舉證責任轉移至商標權人來證明他有意圖繼續使用該商標。
- 為了滿足使用要求,使用:
- 必須是在商業性的,通常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使用。
- 商標的使用必須發生在:
- 其管轄權內。
- 商標停止使用的后果如下:如果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或商標權人提交的能夠說明商標使用的定期使用聲明(periodic statements of use)及其他強制性文件不符合要求,該商標會被視為放棄或容易被以停止使用為由撤銷。
- 以下是商標權人提交的能夠說明商標使用的定期使用聲明及其他強制性文件的要求:為了維持注冊商標,商標權人必須持續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善意地使用該商標。說明該商標正在被使用的聲明必須在注冊商標授權后的第五及第六年間提交,并且續展請求必須在該注冊商標授權日的第十年期限前提交。若無法及時提交聲明會導致注冊商標的撤銷。
- 關于商標使用的聲明或文件必須在以下期限提交:(1).在注冊商標授權前;(2).在注冊商標授權后的第五年及第六年間;(3).在注冊商標授權的十年周年日當天或之前。
- 對于停止使用的商標的行動可以由:
- 任何有興趣的第三方作出。
- 停止使用在下列情況中可被寬?。?br>
- 禁止入口;
- 其他政府政策;
- 不可抗力的因素。
- 規定期限(如上所述)停止使用后又恢復使用,在下述情況下可治愈停止使用,若在過渡期內沒有第三方:
- 由于停止使用的原因對該商標提交撤銷請求。
- 使用修改過的注冊商標不會影響其可執行性,若是變化細微,且該修改沒有實質上改變商標的區別性特征,這是可以被允許的。
- 修改商標注冊以符合其修改后的形式是可以的。請咨詢當地的商標律師。若該商標已被實質上改變了,是不可以修改商標注冊的。建議在修改商標前咨詢美國律師,確定是否構成實質修改。
B. 撤銷
- 商標注冊是可以被撤銷的。若商標注冊通過五年連續的獨有的使用后,仍未變成不能推翻的(incontestable)商標注冊,第三方可請求撤銷商標注冊。
- 以下是可提出撤銷的理由:
- 商標具有描述性;
- 商標具有誤導性,欺騙性或毀謗性;
- 商標具有功能性
- 商標是通用語;即,商標僅僅包含在現行語言中或商業中善意的慣例,已變為通用的標示;
- 商標是違反社會政策或違反道德準則的;
- 商標中包含個別公共利益的徽章或象征符;
- 不誠信的商標申請或商標注冊;
- 欺騙。
- 提出撤銷是有期限的,但僅限于某些撤銷原因,例如,在先權利和描述性。以其他原因提出撤銷則沒有期限,例如,放棄,欺騙和通用。
- 提出撤銷的期限是:商標注冊日起五年內,如適用。
- 以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撤銷請求:
- 任何相關方;
- 在先商標的商標權人。
- 撤銷請求可通過網上提交。
C.續展
- 提交續展需要以下文件:
- 委托書;
- 使用聲明;
- 使用證據。
- 可接受的使用證據/使用聲明文件如下:
- 商標權人的聲明;
- 商標使用的樣本或樣品;
- 使用商標的相關商品/服務的詳情;
- 被許可人的使用用情況。
- 商標注冊的首次續展日期是:
- 商標注冊日起十年
- 后續的續期持續的期限是:
- 注冊商標續期日起十年
- 續展費提前支付的期限是:
- 不超過下述數字的月數:12。
- 若續展期限過了,還有寬限期:
- 六個月
- 過了續展期后的寬限期是:
- 六個月
- 過期續展的處罰是:
- 罰款。
- 續展可通過以下鏈接網上辦理生效:http://eteas.uspto.gov/s08n09/。
Ⅸ. 域名
- 域名可以像商標一樣被保護,前提是該域名不僅僅是一個網址,更用于或擬用于商品或服務上。域名必須要像商標和/或服務標記那樣被使用才能像商標和/或服務標記那樣被保護。單純的網址并沒有固有的商標保護。
- 以下經核準的注冊公司可以在該司法管轄區注冊域名:
有許多這樣的注冊公司,但GoDaddy.com,NetworkSolutions.com和Register.com是其中三個較受歡迎的域名注冊公司。
- 在該司法管轄區內的域名的可用性可通過以下網站搜索:http://www.networksolutions.com/whois/index.jsp。
- 該司法管轄區內的國家代碼頂級域名(ccTLD)是:.us
- 獲得該司法管轄區內的國家代碼頂級域名,要求如下:
- 注冊.us域名的必須是美國公民,居民或企業,或居所在美國的外國實體。
- 域名注冊可被轉讓。
- 域名注冊可被許可。
- 可在該司法管轄區內,域名注冊通過以下機制被提出質疑:
- 以下的其他機制,本地糾紛解決機制或其他:
美國頂級域名糾紛解決政策:http://www.neustar.us/ustld-dispute-resolution-policy/
- 一旦由于未續展而導致注冊失效是無法回復的。
- 注冊域名作為商標的申請會被審查,以免與在先申請的商標沖突。
- 在先提交的域名注冊申請不會對他人后來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造成障礙。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會對商標申請引用域名注冊作為障礙。域名注冊者若同樣適用該域名作為商標的,可基于在先權利及可能引起的混淆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 總的來說, 法庭對于域名的糾紛及商標的糾紛不適用同樣的原則。以下獨有的考慮是需要特別指出的:商標法15 U.S.C §1125 (d)(1)(A) 第43條(d)(1)(A) 規定,域名注冊者"應在由商標(包括根據本條作為商標保護的人名)所有人提起的訴訟中承擔責任,無需考慮各方的商品或服務若該人 (i) 有從該商標(包括根據本條作為商標保護的人名)獲利的惡意意圖;并且 (ii) 注冊、交易或使用某一域名 (I) 在該域名注冊之時該商標具有顯著性的情況下,該域名與該商標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II) 在域名注冊之時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該域名與該商標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淡化了該商標;或 (III) 因《美國法典》第18編第706條,或《美國法典》第36編第220506條而受保護之商標、文字或名稱。"因此,除了證明可能引起的混淆或淡化,為了在域名糾紛中獲勝,商標所有人還需要證明"有獲利的惡意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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