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駁回復審 | 專利宣告無效 |
1.復審請求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可以請求復審的駁回決定包括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請求人未針對專利局所作出的駁回決定提出復審請求的,復審請求將不予受理。
2.復審請求的費用
請求人應當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復審費。復審費:發明專利1000 元,實用新型專利300 元,外觀設計專利300 元。
3.復審請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請求人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并且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請求人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復審請求書》表格,并嚴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項填寫。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4.司法審查
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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